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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婚配制度为什么这么高,高价彩礼是标配,门当户对是主流,唐朝婚配是怎

提起唐朝婚配制度为什么这么高,大家都知道,有人问高价彩礼是标配,门当户对是主流,唐朝婚配是怎样的?另外,还有人想问唐朝的婚姻制度,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?其实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?下面就一起来看看高价彩礼是标配,门当户对是主流,唐朝婚配是怎样的?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!

唐朝婚配制度为什么这么高

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?

1、唐朝婚配制度为什么这么高:高价彩礼是标配,门当户对是主流,唐朝婚配是怎样的?

提起古代婚姻,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几乎贯穿始终。而婚姻作为宗法制度的附属品,历朝历代既有其相同的地方,也有其独树一格的方面。而给人以、包容、自信的唐朝,在男婚女嫁上,也有属于他们独有的特色。

一唐朝的基本婚姻制度

王朝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,唐朝也不例外。但是唐朝对一夫一妻制的保护是古代少有的比较严苛的朝代,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记载:“诸有妻更娶者,徒一年;女家减一等。若欺罔而娶者,徒一年半,女家不坐。各离之。”唐朝实行五刑制度,从低到高依次是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也就是说,已经有妻子还要娶妻的,男方徒刑,女方知情减一等是杖刑;若男方故意欺骗有妻子也说没有,刑罚加重,女方不知情不连坐,双方和离。这种对婚姻制度的保护措施,使历朝历代出现频率极高的“双妻并嫡”现象,在唐朝只是短暂出现,并日趋减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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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唐朝婚配:门当户对是主流

男婚女嫁讲究门当户对本无可厚非,毕竟这是双方的选择,但是唐人是将门第作为考虑的要素。在他们眼中,门当户对比德才更重要,这跟唐人崇尚门第郡望之风脱不开关系,更多的是因为律法有明确规定。据《唐律疏议》载:人各有偶,色类须同,良贱既殊,何宜婚配。意思是说,人要有配偶,但是必须门当户对,高低贵贱既然有差别,就是不适合结婚的。说白了就是人分三六九等,你得找自己的同类结婚。既有明文规定,又有风气相助,门当户对成为唐人婚配的主流。

唐时期的婚姻,就是贵族之间追求门当户对的婚姻之下的产物。而门当户对,不止在阶级及关陇门阀之间盛行,在普通老百姓之间一样成为潮流,和贱民之分是他们之间婚嫁一道不可逾越的墙,士庶不婚更是给婚姻中的门第之争加了一把火,以至于门当户对的婚姻被唐人竞相追捧。

三唐朝婚配:高价彩礼是标配

如果说现代人务实,高价彩礼的新闻频出,那唐人同样也很务实,男方聘礼的丰俭,成为他们能否结成婚姻的关键因素。古代婚姻有六礼: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。其中纳吉说的就是彩礼。据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记载:凡嫁子娶妻,入币纯帛,无过五两。这相当于直接限制了彩礼的数额,直到秦朝还这种质朴的婚俗。汉朝的彩礼除了钱财之外,还包括大雁、布匹、羊、米、酒、赞文等。而唐人的务实,除了一些必备物品外,就是的钱财。据《贞观政要》载:每嫁女他族,必广索聘财,以多为贵,论数定约同于市贾,甚损风俗。意思是说,每每嫁女,都会索要很高的彩礼,根本就是把婚姻当成了买卖,有伤风化。

《书–高俭传》说:“嫁娶必多货,古人谓之卖婚”,也同样佐证了唐人把婚姻当作买卖。而高价彩礼作为唐人婚嫁的标配,也衍生了一些问题,卖女娶妻就是其一。娶妻的高消费,卖女换彩礼钱成了唐朝很多付不起彩礼的人的选择。元稹的《代九九》记载:阿母怜金重,亲兄要马骑。把将女,嫁与冶游儿。马对代九九的家庭来说太贵了,将女儿嫁人所得的彩礼,足够买马了,也说明天价彩礼之风在唐朝很是盛行。

四唐朝婚配:晚婚男女是趋势

据《通典》记载贞观元年(公元年)二月诏云:男年二十、女年十五以上,及妻丧达制之后、孀居服纪已除,并须申以婚媾,令其好合。可见,为了增加人口,唐人还是提倡早婚的,时期还把女子婚龄降到十三岁,男子婚龄降到十五岁,但是大龄剩男剩女在唐朝却很常见。排除战乱的原因,除了男方高价的彩礼,唐朝还流行厚嫁女儿。昂贵的结婚成本,使很多家庭不堪重负,正值婚配的女子不愿嫁拿不起彩礼的穷小子,适龄的男子不愿娶出不起嫁妆的家贫女。谁都不愿低下头颅,谁都不愿降低标准,最终都成了大龄未婚青年。

除了结婚的支出成本外,门当户对也是横在适婚男女之间的一道坎。白居易的《议婚》中写道:“红楼富家女,金缕绣罗襦。见人不敛手,娇痴二八初。母兄未开口,已嫁不须臾。绿窗贫家女,寂寞二十余。荆钗不值钱,衣上无真珠。几回聘,临日又踟蹰。”寥寥几句,两人贫与富之间的差距,也将两人婚配时遭遇的差别待遇呈现出来。而诗人杜甫30岁时,娶了小他十多岁的弘农县司农少卿杨怡之女为妻,是因为他付不起高价的彩礼吗?

显然不是,此时的他还在洛阳偃师县西北的首阳山下建了一座陆浑山庄,反而杜甫钱财充裕,因为司农少卿为主管农业和财政的副部长,与世代为官的杜甫家可谓门当户对。还有诗人白居易37岁结婚,李白次婚姻是在27岁。总之,贫苦也好,富裕家庭也罢,高额的婚嫁花销,门当户对观念的禁锢,晚婚成为了唐朝的趋势。

五:娶妻难,嫁女难之下:婚姻律法对女性的保护

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之下,唐朝娶妻难,嫁女难的情况经常发生。但是,唐朝律法的细致,对女性在婚姻中的保护也是少有的。

1解除婚姻关系的保护

在唐朝,男子如要休妻,必须是妻子触犯了“七出“:一无子,二佚,三不事舅姑,四口否,五,六妒忌,七恶疾。而为了控制丈夫滥用休妻之权,还增加了“三不去”条例,具体为:有所娶无所归,不娶;与服三年丧,不去;娶时贫贱,而后富贵者,不去。避免被休后无所居的情况,服丧期的特殊照顾,对妇女家庭贡献的承认,都间接保护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。除此之外,和离,双方自愿离婚,从制度上保证了离婚双方的自由。

2家为中对女性的偏颇

《唐律》中规定:夫殴妻徒一年,伤重者,加凡人三等;而妻殴夫未伤者无罪,伤者减凡人二等。同样的家为,加重对丈夫行为的处罚,减轻对女性的惩处,就是对女性的保护。

3男方是对女性的保护

唐律严苛,以奸论其中之一便是维持的事实婚姻,直白点就是出轨,的意思,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徒刑。而《唐律》中还规定,如果妻子发现丈夫与别的女子耦合,可以向府衙报案,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小结:盛世之下的唐朝,民风,文化繁荣,在男女婚配上有着属于唐朝习俗,而门第观念的推崇,婚嫁之风的奢靡,既给人们展现了唐朝人的富足安乐,又给唐朝人留下了不少的难题,娶妻难,嫁女更难,把婚姻当成买卖,都给后人留下了不少的警醒。而唐朝律法对婚姻中双方关系的保护,对女性的保护,不再要求女性从一而终,可以自由解除婚姻,又无不向世人展现了属于这个朝代的自信和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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